经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如何区分?

问题:
经济合同签订后,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履约成本显著增加,当事人能否以 “情势变更” 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该情形与正常商业风险的界限如何划分?
解答:
只有构成情势变更且满足法定条件时,才能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仅属于商业风险,当事人需自行承担履约后果,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二者核心区别在于变化是否不可预见、是否超出正常商业范畴、风险是否应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案例:
某能源公司与某制造公司签订长期煤炭供应合同,约定了固定供应价格。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环保政策收紧,煤炭行业限产导致市场价格暴涨,能源公司履约成本较签约时大幅增加,继续按原价格供货将产生巨额亏损。能源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制造公司辩称,价格波动是煤炭行业正常商业风险,能源公司应自行承担,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价格暴涨系政策调整引发的异常变动,超出行业普遍可预见范围,且非能源公司应负担的商业风险,构成情势变更,但解除合同并非唯一解决方案,最终判决变更合同供应价格,兼顾双方利益。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主要考量以下因素: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预见、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且超出正常商业活动中的风险范畴;商业风险则是当事人在签约时应当预见的市场波动、经营盈亏等情形,属于合同履行的正常风险。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时,优先考虑变更合同以维持交易稳定,仅在变更无法实现公平结果时才会判决解除。
宝山律师建议:
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充分调研行业风险,对可能出现的政策调整、价格波动等因素提前预判,可约定风险分担条款或弹性履约机制,避免单一固定条款引发后续争议。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重大客观变化,当事人应首先举证该变化是否属于不可预见、是否超出商业风险范围,及时收集政策文件、市场数据、行业报告等证据,与对方积极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主张情势变更时,需明确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而非单纯的盈利减少;反驳方则可举证该变化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或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约定风险承担方式。纠纷处理中,应遵循 “优先变更、谨慎解除” 的原则,兼顾合同严守与公平正义,避免随意突破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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