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中,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发布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广告合同中,广告发布方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义务。若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发布方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仍予以发布的,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若发布方已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对虚假宣传内容不知情,则一般由广告主承担主要责任,但发布方可能因未完全履行审核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根据《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某化妆品公司与某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电视台为其发布一款护肤品广告。广告中宣称该护肤品能 “根治色斑”,但实际并无此功效,属于虚假宣传。消费者使用后发现无效果,向相关部门投诉。
法律分析:化妆品公司作为广告主,应对虚假宣传承担主要责任。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方,若在发布前未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核(如未要求化妆品公司提供 “根治色斑” 的相关证明材料),则存在过错,应与化妆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电视台已尽到审核义务,但因专业能力限制未能发现虚假内容,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律师建议:广告发布方在签订广告合同前,应严格审核广告主的资质及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检验报告、功效证明等),并留存审核记录。广告主应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发生虚假宣传纠纷后,广告发布方可依据审核记录主张自身已尽到义务,减少责任承担;广告主应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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