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高于约定价格卖出委托物,多出的收益归

宝山律师解答行纪合同中,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案例:甲委托乙行纪公司出售一批字画,约定每幅字画售价不低于 5 万元,报酬为售价的 10%。乙公司通过努力,以每幅 6 万元的价格卖出字画。甲认为多出的 1 万元应归自己所有,乙公司则认为自己付出了额外努力,多出的收益应归自己,双方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双方约定了字画的最低售价,未约定高于该价格卖出时多出收益的归属。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多出的收益属于委托人甲所有。乙公司可以按照约定获得报酬(以 6 万元为基数计算的 10%),但不能主张多出的 1 万元归自己所有。
律师建议:行纪人与委托人在签订行纪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委托物的价格范围、报酬计算方式以及价格变动时收益或损失的归属。行纪人在进行交易时,应遵守委托人的价格指示,如需变更价格,应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并取得同意。发生收益归属争议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行纪人应向委托人说明交易情况和收益构成,委托人也应尊重行纪人的劳动,合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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