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履行陷入困境,能否主张法定解除?

问题:
经济合同签订后,因市场环境变化、经营模式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成本过高,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能否依据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
解答:
可以,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只有当出现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费用过高” 等法定情形时,当事人才能主张法定解除。单纯的经营困难或盈利减少不足以构成解除理由,法院会结合合同性质、履行情况、双方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判定。
案例:
某房产公司与业主冯玉梅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业主付清购房款后,房产公司按约交付商铺但未办理产权过户。后因商场两次经营停业,大部分业主要求退房,政府出面协调。房产公司变更股东后决定调整商场经营模式,需整体重新布局,陆续与多数业主解除合同并开始施工,但冯玉梅拒绝解除。房产公司诉至法院,称继续履行合同会导致整体项目闲置,双方利益均受损,请求解除合同并愿意退还房款及合理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且履行成本过高,判决支持解除合同,房产公司向业主退还房款并支付合理补偿。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存在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等情形的除外。同时,因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认定 “履行困境” 需满足核心条件:合同继续履行将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或合同目的因客观情况变化已无法实现,且该变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分割商铺等具有整体属性的合同标的,单个业主的履行诉求还需兼顾整体项目的经营价值与多数方利益。
宝山律师建议:
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充分预判市场风险与履约可能性,对可能出现的履行困境约定明确的解除条件与损失分担规则。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履约困难,当事人应首先尝试协商变更合同条款,而非直接停止履行;协商不成时,需及时固定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履行费用过高” 等相关证据,包括市场评估报告、经营损失证明、沟通记录等。主张法定解除时,需重点举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具体情形,以及继续履行对自身造成的实质性损害;被诉方则可举证反驳对方主张的解除事由不成立,或合同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纠纷处理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单方随意解除合同引发额外违约责任。

返回顶部

咨询电话 18621365625
联系邮箱 18621365625@163.com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微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