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律师-互联网平台合同中的 “默认同意” 条款是否有效?

互联网平台合同中的 “默认同意” 条款通常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默认同意” 条款往往未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且剥夺了用户自主选择的权利,属于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
案例:某手机应用在更新用户协议时,采用弹窗提示用户 “若继续使用本应用即视为同意新协议”,未提供单独的同意或拒绝选项。用户未留意该提示继续使用应用,后因新协议中的隐私条款与平台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该应用的 “默认同意” 条款未以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新协议内容,未给予用户充分自主选择的机会,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用户对新协议内容不承担认可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应以原协议或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为准。
律师建议:互联网平台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应采用显著方式提示用户注意重要条款,提供明确的同意或拒绝选项,确保用户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作出选择。用户在使用互联网平台服务时,要仔细阅读相关协议条款,对于不合理的 “默认同意” 条款,可向平台提出异议,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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