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能否请求法院调整?

问题:
经济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违约方需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当实际损失与约定违约金差距较大时,守约方或违约方能否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解答:
可以。违约金的核心功能是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兼具一定惩罚性,若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法院会结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合理数额。
案例:
某设备公司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设备公司向制造公司供应生产设备,制造公司需在收货后支付全部货款,若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后设备公司按约交付设备,但制造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约定违约金。制造公司辩称约定违约金过高,其逾期付款未给设备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调低违约金。法院经审理查明,设备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约定违约金远超该利息损失,最终判决制造公司支付货款,并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低。
法律分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 “过分高于” 损失,通常会结合合同标的额、违约行为的持续时间、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范围等因素综合考量,并非单纯以固定比例作为判断标准。
宝山律师建议:
签订经济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标的额、潜在风险等因素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避免约定过高或过低导致后续争议。约定违约金时,可同时明确损失的计算范围,为后续可能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违约发生后,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需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提供损失构成、计算依据等相关证据;主张违约金过低的一方则需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及构成,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范围内的间接损失。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主动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协助法院准确判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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