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能否以 “冷静期” 条款单方解除合

宝山律师解答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享有 “冷静期” 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期限即为 “冷静期”。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 “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合理期限” 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行业特点等因素综合判断。但超过 “冷静期”,被特许人需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
案例:王某与某餐饮品牌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未约定 “冷静期” 条款。王某在缴纳加盟费、接受培训后,因发现该品牌市场前景不佳,在合同签订后的第 15 天,向餐饮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遭到拒绝。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虽然合同未约定 “冷静期”,但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在合同签订后的合理期限内(15 天)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餐饮公司拒绝解除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会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如王某已接受培训),判决餐饮公司扣除合理费用后,退还剩余加盟费。
律师建议: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 “冷静期” 的具体期限、解除条件及费用退还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被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了解 “冷静期” 相关法律规定,谨慎考察特许经营项目。若决定解除合同,应在 “冷静期”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特许人,并保留通知凭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积极协商解决争议,若协商不成,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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