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应承担何种责

宝山律师解答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断保管人是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需结合仓储物的性质、保管要求、保管人的保管措施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例:某贸易公司将一批电子产品存入某仓储公司仓库,双方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仓储公司负责货物的保管和安全。后因仓库漏水,导致电子产品受潮损坏。贸易公司要求仓储公司赔偿损失,仓储公司以漏水是意外情况为由拒绝。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仓储公司作为保管人,有义务确保仓库符合保管条件,防止漏水等情况发生。仓库漏水表明仓储公司未妥善保管仓储物,存在过错,因此应对电子产品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仓储公司以漏水是意外情况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律师建议:存货人在签订仓储合同时,应明确仓储物的性质、保管要求和保管人的责任,对贵重物品可约定更高的保管标准和赔偿方式。交付仓储物时,应与保管人共同查验仓储物的状况,并做好记录。保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仓储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定期检查仓储设施,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发生仓储物毁损、灭失时,双方应及时固定证据,查明原因,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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