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 “质量异议期” 争议:买方逾期索赔为何败诉?

案情回顾
2023 年 3 月,A 建材公司与 B 建筑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 A 公司向 B 公司供应 1000 吨螺纹钢,B 公司需在收货后 15 日内完成质量检验,若有异议需书面通知 A 公司,逾期未提出视为质量合格。同年 4 月,B 公司收货后未按约定时间检验,直接将钢材投入工程项目。6 月,工程施工中发现部分钢材力学性能不达标,B 公司遂向 A 公司发函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A 公司以超过质量异议期为由拒绝,双方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双方已明确约定 15 日质量异议期,B 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检验和通知义务,应视为钢材质量合格。即便后续发现质量问题,也因自身怠于行使权利丧失索赔权。
宝山律师建议
买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明确质量检验的标准、方式和异议期限,收货后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检验,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留存证据(如检验报告、沟通记录);卖方则应在合同中细化质量异议条款,避免因约定模糊引发争议,同时在收到异议通知后及时响应,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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