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绕开中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是否需要支付

宝山律师解答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若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案例:某房产中介带客户李某看房,提供了房屋信息并促成李某与房东见面洽谈。后李某私下与房东联系,绕开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要求李某支付报酬,李某以未通过中介成交为由拒绝。
法律分析:李某接受了中介公司的服务,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和交易机会,绕开中介与房东成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中介公司已履行了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李某的行为属于 “跳单”,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律师建议:中介人在提供服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合同,明确报酬标准、支付条件以及 “跳单” 的违约责任。在服务过程中,留存为委托人提供房源、促成见面等证据,如带看记录、聊天记录等。委托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若通过中介提供的机会成交,应按约定支付报酬,避免 “跳单” 行为。发生纠纷后,中介人可依据合同和证据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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