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律师-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何确定实际借款金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出借人通过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变相提高利率,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 2%,借款期限 1 年。乙在向甲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 1 年的利息 2.4 万元,实际支付给甲 7.6 万元。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本金 10 万元及利息,甲认为自己只收到 7.6 万元,应按 7.6 万元本金偿还。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实际借款金额应认定为 7.6 万元而非 10 万元。甲只需按照 7.6 万元本金偿还借款,并以 7.6 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利率 2% 计算利息。乙要求甲按 10 万元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
律师建议: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本金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出现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若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实际收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出借人则应遵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本金金额足额支付借款,不得预先扣除利息,否则可能面临本金认定减少、承担违约责任等风险。
问题四十九: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
解答: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时间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到乙公司仓库自提货物。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提货,期间仓库发生火灾,货物被烧毁。甲公司以货物未交付为由,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乙公司拒绝。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双方约定由甲公司自提货物,因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提货,属于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交付,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公司违反约定时起由其承担。因此,货物被烧毁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无需重新发货。
律师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买受人应按时接收,若无法按时接收,应及时与出卖人协商。在标的物运输过程中,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降低风险。发生风险损失后,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风险承担方,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案例:甲向乙借款 10 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 2%,借款期限 1 年。乙在向甲支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 1 年的利息 2.4 万元,实际支付给甲 7.6 万元。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本金 10 万元及利息,甲认为自己只收到 7.6 万元,应按 7.6 万元本金偿还。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实际借款金额应认定为 7.6 万元而非 10 万元。甲只需按照 7.6 万元本金偿还借款,并以 7.6 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利率 2% 计算利息。乙要求甲按 10 万元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会支持。
律师建议: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本金金额、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出现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况。若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实际收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出借人则应遵守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本金金额足额支付借款,不得预先扣除利息,否则可能面临本金认定减少、承担违约责任等风险。
问题四十九: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
解答: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时间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到乙公司仓库自提货物。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提货,期间仓库发生火灾,货物被烧毁。甲公司以货物未交付为由,要求乙公司重新发货,乙公司拒绝。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双方约定由甲公司自提货物,因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提货,属于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约定交付,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公司违反约定时起由其承担。因此,货物被烧毁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无需重新发货。
律师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和地点,以及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买受人应按时接收,若无法按时接收,应及时与出卖人协商。在标的物运输过程中,可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降低风险。发生风险损失后,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风险承担方,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热门文章
- 宝山律师-无权代理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
- 经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能否请求
- 经济合同中格式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是否必然有
- 买卖合同中 “质量异议期” 争议:买方逾期索赔
- 借用合同中,借用人损坏借用物,是否需要赔偿
- 中介合同中,委托人绕开中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
- 宝山律师-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如何确定实际
- 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能否以 “冷静期”
-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承租人
- 宝山律师-NFT 数字作品交易合同出现纠纷,如何确
- 个人合伙合同中,合伙人擅自处理合伙财产,其
- 宝山律师-合同中约定 “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签订时需要注意
- 宝山律师拆解经济合同 “三重难题”:服装采购
- 如何判断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 合同解除协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
- 宝山律师-合同采取什么形式?
- 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商铺租赁合同是否盖了公章才生效
-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