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承租人能否拒付租金?

宝山律师解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质量问题通常不构成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法定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仅承担融资功能,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供应商由承租人确定,租赁物质量瑕疵责任应由出卖人承担。承租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案例: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根据甲公司选定的设备型号,向丙公司购买一台生产设备租赁给甲公司使用。设备交付后,甲公司发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生产,遂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停止支付租金。乙公司催讨租金无果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在此案例中,设备由甲公司自行选定,乙公司未参与设备选型和供应商确定,仅负责提供资金购买设备。因此,租赁物质量问题的责任应由出卖人丙公司承担。甲公司不能因设备质量问题拒付租金,其应通过向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如要求维修、更换设备或赔偿损失)来解决质量纠纷。若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租金,乙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甚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律师建议: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应仔细审查租赁物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条款,明确约定出卖人对租赁物质量问题的责任。在接收租赁物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出卖人和出租人,并留存书面证据。若因租赁物质量问题与出卖人产生纠纷,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但切勿擅自拒付租金。出租人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自身不承担租赁物质量责任的条款,并督促承租人及时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返回顶部

咨询电话 18621365625
联系邮箱 18621365625@163.com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微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