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园内被同学打伤,责任由谁承担?

问题:
未成年人在学校课间活动时,被其他同学殴打致伤,受害人能否要求打人学生家长及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以 “已尽安全教育义务” 抗辩能否免责?
解答:
打人学生家长需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需承担相应责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补充责任,“已尽安全教育义务” 不能单独免责,需结合实际管理过错综合判断。
案例:
小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在课间被同学赵某无故殴打,导致面部擦伤、牙齿松动,花费医疗费 2 万元。王某家长起诉赵某家长及学校,学校辩称已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法院认定学校未及时制止课间冲突,未尽管理职责,判决赵某家长承担 80% 赔偿责任,学校承担 20% 补充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宝山律师建议:
对受害方:留存就医记录、伤情照片、学校监控等证据;明确侵权学生监护人及学校责任,协商不成可起诉。对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行为约束;配合学校处理纠纷,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对学校: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课间巡查;及时处理学生冲突,留存安全教育及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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