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将他人音乐作品用作短视频背景音,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
短视频创作者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原创音乐作品用作短视频背景音,发布至网络平台获取流量收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创作者以 “仅为背景音乐、未盈利” 抗辩能否免责?
解答:
构成著作权侵权,“仅为背景音乐”“未盈利” 不能免责。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将其用作短视频背景音并公开传播,即使未直接盈利,只要用于吸引流量、增加曝光,即属于商业性使用,需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短视频创作者李某将张某的原创歌曲《时光》用作自己短视频的背景音,发布至某平台后获得大量点赞及广告分成。张某发现后要求李某删除并赔偿,李某辩称仅作为背景音乐且未直接收费。法院认定李某的使用行为具有商业属性,侵害了张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短视频创作者将音乐作品用作背景音并发布至网络平台,属于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未经授权即构成侵权。是否盈利并非侵权构成要件,商业性使用的认定需结合是否获取流量收益、广告分成等因素。
宝山律师建议:
对著作权人:在音乐作品发布时明确版权声明,发现侵权后固定短视频链接、播放量等证据;向平台发侵权通知,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创作者信息。对短视频创作者:使用音乐作品前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通过正规版权平台获取使用许可;避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原创音乐。对平台:建立版权审核机制,规范短视频背景音乐使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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