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传播捏造的企业负面谣言,需承担何种责任?

问题:
网络用户在平台发布捏造的企业虚假负面信息(如 “产品有毒”“偷税漏税”),平台未及时处理导致信息广泛传播,企业名誉受损、经营受影响,能否要求发布者及平台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平台以 “信息由用户发布” 抗辩能否免责?
解答:
发布者与平台需承担相应责任,平台 “用户发布” 不能单独免责。捏造虚假负面信息传播侵害企业名誉权,发布者需担责;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发布侵权信息未及时采取删除等措施的,需承担连带责任,仅以 “用户发布” 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案例:
某网友在某社交平台发布帖子,捏造某食品企业 “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 的虚假信息,帖子被大量转发,导致该企业产品销量锐减。企业要求平台删除帖子,平台未及时处理,企业起诉发布者及平台索赔。法院认定二者构成共同侵权,判决连带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10 万元。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对可能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负面信息负有更高审核义务。
宝山律师建议:
对企业:发现虚假负面信息后,及时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向平台发出书面侵权通知,要求删除信息、提供发布者信息;协商不成可起诉,主张经济损失及商誉修复费用。对网络平台:建立重大负面信息审核机制,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处理;留存处理记录,规范信息发布规则。对网络用户:不得捏造、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企业名誉权,发布信息前需核实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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