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认定

案例:刘某与黄某结婚后,因购房资金不足,刘某父母于婚后出资 120 万元(占总房款 150 万元的 80%)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未签订赠与协议。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黄某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市场价值 200 万元平均分割,即分得 100 万元。刘某则认为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仅同意补偿黄某 20 万元。双方协商无果,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29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 1062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刘某父母出资购房时未明确表示赠与刘某个人,虽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但结合司法实践,父母出资未明确赠与一方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需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刘某父母的出资占比 80%,且黄某未实际出资,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刘某所有,由刘某补偿黄某 30 万元。
宝山律师建议: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应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赠与对象。若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该出资仅赠与本人子女 XXX,与配偶无关”,并办理公证手续,同时留存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若父母希望出资款为借款,应与子女及配偶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夫妻双方在接受父母出资购房时,可主动与父母沟通出资性质,必要时签订财产协议,约定房屋的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离婚时,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的一方,需举证证明父母的出资为单方赠与,如提供赠与协议、公证文件等;若无法举证,将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法院会根据出资比例、婚姻存续时间、家庭贡献等因素酌情确定分割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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