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未经授权翻唱他人歌曲并直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问题:
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翻唱其原创歌曲,用于吸引流量、获取打赏收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主播以 “非商业用途”“仅供娱乐” 抗辩能否免责?
解答:
构成著作权侵权,“非商业用途” 抗辩不能成立。歌曲的表演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授权在直播中翻唱并获取收益,属于商业性使用,侵害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
某网络主播王某在直播中多次翻唱张某的原创歌曲《星辰》,直播过程中通过打赏获得收益。张某发现后要求王某停止翻唱并赔偿,王某辩称翻唱仅供娱乐,无商业用途。法院认定王某的直播具有商业属性,其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表演权,判决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网络主播在直播中翻唱歌曲,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且直播通过打赏获取收益,具有商业属性,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构成侵权。“仅供娱乐” 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是否构成商业使用需结合是否获取收益、是否用于吸引流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宝山律师建议:
对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时明确版权声明,发现侵权后固定直播录像、打赏记录等证据;向直播平台发侵权通知,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主播信息;协商不成可起诉主张赔偿。对网络主播:翻唱他人歌曲前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通过正规版权平台获取使用许可;避免在盈利性直播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对直播平台: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主播翻唱行为进行规范;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留存处理记录。
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翻唱其原创歌曲,用于吸引流量、获取打赏收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主播以 “非商业用途”“仅供娱乐” 抗辩能否免责?
解答:
构成著作权侵权,“非商业用途” 抗辩不能成立。歌曲的表演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授权在直播中翻唱并获取收益,属于商业性使用,侵害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
某网络主播王某在直播中多次翻唱张某的原创歌曲《星辰》,直播过程中通过打赏获得收益。张某发现后要求王某停止翻唱并赔偿,王某辩称翻唱仅供娱乐,无商业用途。法院认定王某的直播具有商业属性,其行为侵害了张某的表演权,判决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网络主播在直播中翻唱歌曲,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且直播通过打赏获取收益,具有商业属性,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构成侵权。“仅供娱乐” 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是否构成商业使用需结合是否获取收益、是否用于吸引流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宝山律师建议:
对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时明确版权声明,发现侵权后固定直播录像、打赏记录等证据;向直播平台发侵权通知,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提供主播信息;协商不成可起诉主张赔偿。对网络主播:翻唱他人歌曲前获得著作权人授权,或通过正规版权平台获取使用许可;避免在盈利性直播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对直播平台:建立内容审核机制,对主播翻唱行为进行规范;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留存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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