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未牵绳致人受伤,主人需承担何种责任?

问题:
宠物犬主人未按规定牵绳,导致犬只咬伤路人,主人能否以 “路人故意挑逗犬只” 抗辩免责?若犬只被他人遗弃后致人损害,原主人是否需担责?
解答:
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路人挑逗” 需举证且仅可减轻责任;遗弃犬只致人损害,原主人仍需担责。饲养动物应遵守规定,未牵绳导致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担责;路人故意挑逗的,可减轻责任,但需主人举证;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林某在小区内未牵绳遛狗,犬只突然扑向路人周某并将其咬伤,周某花费医疗费 8000 元。林某辩称周某曾挑逗犬只,但未提供证据,周某起诉索赔。法院认定林某未牵绳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需担责。
律师建议:
对受害人:被动物伤害后及时就医,留存医疗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要求动物主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协商不成可起诉。对动物主人:按规定为宠物接种疫苗、牵绳遛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将宠物遗弃;投保动物致害责任保险。对路人:避免故意挑逗陌生动物,遇到未牵绳的宠物保持安全距离;发现遗弃动物致人损害,及时固定证据,查找原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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