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问题:
销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是否仍构成商标侵权?能否以 “不知情” 主张免责?
解答:
仍构成商标侵权,但可免除赔偿责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权行为,不以销售者主观明知为构成要件,但销售者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仍需停止销售。
案例:
某服装店店主陈某从批发商处购进一批标注 “Adida” 标识的运动鞋销售,后被商标权利人起诉。陈某辩称不知道该商品系侵权产品,并提供了进货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法院认定陈某的销售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因其已证明合法进货来源,判决其停止销售,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者主观上是否明知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但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合法进货来源需提供完整的进货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
宝山律师建议:
对销售者:进货时核实商品商标注册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授权证明;留存完整的进货合同、付款凭证、供应商信息等,建立进货台账;收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停止销售,避免损失扩大。对商标权利人:发现侵权后及时固定销售证据;区分销售者是否明知,对明知侵权仍销售的,可主张全额赔偿;对不知情且有合法来源的,重点要求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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