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未经学员同意,将学员学习成果用于广告宣传,是否侵

培训机构未经学员同意,将其学习成果用于广告宣传,可能侵犯学员的肖像权、姓名权以及知识产权(若学习成果涉及作品创作)。学员的学习成果属于个人成就,未经授权用于商业宣传,侵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
案例:某绘画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中,使用了学员小李的多幅绘画作品,并附上小李的姓名和学习前后对比照片,以展示培训效果。小李并未同意培训机构使用其作品和个人信息,且广告发布后,小李的作品被他人抄袭。小李认为培训机构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多项权利,要求培训机构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若学员的学习成果构成作品,培训机构未经授权使用还侵犯了学员的著作权。该培训机构在未获小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姓名和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多项侵权行为。
律师建议:培训机构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务必获得学员的书面授权,明确授权使用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学员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后,应及时保留广告宣传资料、作品原件等证据,与培训机构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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