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律师-医疗机构擅自使用患者病历进行科研,是否构成侵权?

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擅自使用其病历进行科研,构成对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病历中包含患者的疾病状况、治疗过程等敏感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范畴,未经授权使用即属侵权。
案例:某医院在未告知患者张某的情况下,将其治疗罕见病的病历资料用于医学科研论文撰写,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中虽隐去了张某的真实姓名,但通过病情细节仍能被熟人识别,导致张某的病情被周围人知晓,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张某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医院未经张某同意使用其病历进行科研并公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侵权。
律师建议:医疗机构在使用患者病历进行科研时,必须事先获得患者的明确书面同意,并明确告知使用目的、范围和方式。患者发现自身隐私或个人信息被侵权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资料、发表的论文等,可先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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