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对方履行 “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问题: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另一方 “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离婚后支付方拒绝履行,接收方能否起诉要求支付?该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解答: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且有明确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该约定合法有效,接收方可起诉要求履行;若约定模糊不清或违反公序良俗(如以 “青春损失费” 名义变相分割财产且显失公平),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案例:张某(女)与李某(男)协议离婚,约定李某因婚内出轨,向张某支付 “精神损失费” 10 万元,于离婚后 60 日内支付。离婚后,李某以 “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 为由拒绝支付,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约定是基于李某的过错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 10 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 “青春损失费”,但《民法典》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损害赔偿条款。若 “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的约定是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约定过高违约金)、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有效,本质是对无过错方的补偿。若约定显失公平(如经济困难一方需支付巨额费用)或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支付方可申请撤销该约定。
宝山律师建议:协议离婚时,约定 “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应明确具体,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避免模糊表述(如 “适当补偿”)。接收方应留存离婚协议、对方过错证据(如出轨、家暴记录),证明约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支付方若认为约定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约定。若约定有效,支付方应按约定履行,避免因违约导致额外的诉讼成本。

热门文章

返回顶部

咨询电话 18621365625
联系邮箱 18621365625@163.com
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微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