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子女年满 8 周岁,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

问题:诉讼离婚时,子女年满 8 周岁,法院确定抚养权归属时,是否会优先考虑子女的真实意愿?子女意愿与父母抚养条件冲突时,如何处理?
解答:法院会优先考量年满 8 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但若子女意愿明显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如选择有家暴史、吸毒恶习的一方),法院会结合父母抚养条件综合判定,以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为核心原则。
案例:刘某(女)与陈某(男)诉讼离婚,10 岁儿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陈某生活。但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有多次家暴记录(派出所出警记录、刘某的伤情鉴定),且无稳定收入,居住环境恶劣。刘某有稳定工作、良好居住条件,且无不良嗜好。法院认为,儿子的意愿虽应尊重,但陈某的抚养条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符合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原则。最终判决儿子由刘某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0 元,享有每月 1 次的探望权。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尊重意愿” 并非绝对,若子女意愿选择的一方存在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无抚养能力、居住环境恶劣,法院会否定子女意愿,优先考虑抚养条件更优的一方,确保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宝山律师建议:主张抚养权的一方,若子女年满 8 周岁,应提前与子女沟通,尊重其真实意愿,避免强迫或诱导。诉讼中,可申请子女出庭作证或提交子女亲笔书写的意愿声明,同时提供自身抚养优势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居住环境照片、无不良嗜好证明)。若子女意愿倾向对方,但对方抚养条件不佳,应收集对方存在恶习、无抚养能力的证据(如家暴记录、赌博处罚决定书、失业证明),向法院说明子女意愿可能存在的局限性,争取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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