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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律师-企业合同审查中格式条款效力如何认

宝山律师 发表时间:2025-08-01 16:27:34

企业在业务往来中经常使用格式合同,若合同中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该条款是否必然无效?发生纠纷时企业需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解答:格式条款并非必然无效,但需满足法定生效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若未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若条款内容违反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案例:2023 年,某科技公司与合作方签订软件开发合同(采用公司制式模板),合同中约定 “因甲方(科技公司)技术问题导致项目延期的,仅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的 10%”。项目执行中因科技公司技术漏洞导致延期 3 个月,合作方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赔偿损失 200 万元。法院审理发现,该赔偿限制条款未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提示,科技公司也无法证明已向对方说明条款内容,最终认定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判决科技公司全额赔偿。
法律分析:本案核心在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第 496 条明确,格式条款提供方需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否则对方有权主张条款不生效。科技公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法定提示义务,导致免责条款失效,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企业应建立格式合同审查机制,对免责条款、违约责任限制等内容采用加粗、变色等显著标识;在签约时要求对方签署《条款确认书》,留存已履行提示义务的证据;定期修订格式合同,删除明显不公平的条款,避免因条款无效导致额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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