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律师-商品房预售广告虚假宣传,购房者如何索赔?

若商品房预售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购房者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维权。若广告内容构成合同要约,开发商未兑现即构成违约,购房者可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若广告存在欺诈,购房者可主张 “退一赔三”。维权时,购房者需证明广告存在虚假内容、自身因信赖广告作出购房决定并遭受损失,可通过收集广告资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与开发商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索赔。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宣称小区内配备 “国际标准恒温游泳池”“双语幼儿园” 等配套设施,并强调 “学区房,对口重点小学”。购房者王某基于广告宣传购买了该小区房屋。交房后,王某发现小区既无恒温游泳池和双语幼儿园,孩子也无法就读重点小学。王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三倍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且相关内容对王某购房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退还王某已付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及因虚假宣传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案例中,开发商对小区配套设施及学区的宣传具体明确,对王某购房决策和房价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未兑现宣传内容,构成违约。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开发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购房者在购房前,要仔细甄别商品房预售广告内容,对于开发商宣传的关键配套设施、学区等信息,可要求写入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若发现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及时收集广告视频、图片、文字资料等证据,保留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与开发商协商时,可明确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若协商无法解决,应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审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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