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承租权)如何分割?

问题:夫妻婚后共同承租的单位公房或公租房,离婚时双方均主张承租权,应如何处理?无权承租的一方能否要求经济补偿或暂时居住?
解答:符合法定情形的,双方均可承租公房,法院按 “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女方、困难一方、无过错一方” 原则判定归属;承租方需给予另一方适当经济补偿;无权承租但住房困难的一方,可要求暂时居住(一般不超过两年)或经济帮助。
案例:刘某(女)与陈某(男)婚后承租陈某单位公房,共同居住 6 年,无自有房产。离婚时,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刘某携带未成年女儿且无其他住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房符合 “婚后一方申请取得承租权” 情形,双方均可承租。结合照顾抚养子女一方原则,判决公房由刘某承租,刘某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 3 万元;陈某住房困难,可在该房屋暂住 1 年,暂住期间需支付等额租金。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满足 “婚后取得承租权”“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还贷” 等情形的,双方均可承租。法院分割公房承租权时,优先适用照顾原则,保障弱势一方住房权益。承租方给予的经济补偿,需结合公房地段、面积、市场租金等因素确定。无权承租一方若经济困难,可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暂时居住或一次性经济帮助。
宝山律师建议:主张公房承租权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单位证明等证据,证明承租权取得时间、共同居住情况。若携带子女或无其他住房,需重点提交相关证明,争取法院照顾。双方可协商公房归属,如由一方承租并支付补偿,或协商另行调换房屋分别租住。无权承租一方若面临住房困难,可在诉讼中一并主张暂时居住权或经济帮助,提交无房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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