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律师会见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时,需要遵循哪些程序和规定

宝山律师会见被刑事拘留的当事人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定:
会见前的准备
确认委托关系:律师需与当事人或其家属建立正式的委托关系,并签订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具相关证明: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此证明律师的身份和会见的合法性.
了解案件基本情况:通过与家属等沟通,尽可能了解案件的大致情况,如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案发时间、地点等,以便更有针对性地与当事人进行会见交流.
会见过程中的要求
遵守看守所安排:律师应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见,听从看守所民警的指挥和安排.
出示相关证件:向看守所民警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证件,经查验无误后,方可进入会见场所.
征得当事人同意:会见时,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聘请自己作为律师,如当事人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以保障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能够充分、自由地交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传递违禁物品: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传递信件、物品等,特别是可能影响案件侦查、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看守所规定的物品 。
会见的内容和记录
了解案件情况: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等.
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解释其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量刑标准,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保持沉默等.
制作会见笔录:会见过程中应制作会见笔录,详细记录会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谈话内容等,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当事人补充或者改正,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特殊案件的额外要求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并且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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