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张 “不定时工作制” 下的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

问题:上海某互联网公司对技术研发岗位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并已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员工王某离职后,主张在职期间经常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王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解答: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无固定工作时间,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但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按规定支付 3 倍工资。
案例:王某入职某互联网公司研发岗位,公司对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办理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费”。王某离职后,以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周末加班” 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合法有效,王某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裁决驳回其加班费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第 39 条、《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 13 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的加班费,但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需按不低于工资基数的 300% 支付加班费。本案中,公司的不定时工作制已依法备案,且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王某未举证证明法定节假日加班,故其加班费主张不成立。
宝山律师建议:1. 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确保制度合法有效;2.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制度及加班费相关事宜,避免后续争议;3. 虽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日常加班费,但公司应保障员工休息权,避免长期过度加班;4. 员工主张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需举证证明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否则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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