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后未依法清算,股东需承担何种责任?

问题:上海某贸易公司因经营不善解散,股东张某、李某未成立清算组,也未通知债权人,擅自将公司资产变卖分配,导致债权人某供应商的 100 万元货款无法清偿。债权人能否要求张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解答:债权人有权要求张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某贸易公司 2023 年 5 月解散,股东张某、李某未组织清算,也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某供应商。2023 年 8 月,二人将公司库存货物、设备变卖得款 80 万元,按持股比例分配。2024 年 1 月,供应商起诉要求公司偿还 100 万元货款,发现公司已解散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遂追加张某、李某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擅自分配公司资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判决二人连带赔偿供应商 100 万元。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法》第 183 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 11 条、18 条,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在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进行清算;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李某未依法清算,擅自分配资产,属于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宝山律师建议:1. 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及时成立清算组,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通知债权人、清理资产、编制清算方案等);2. 清算过程中,需留存清算记录、资产处置凭证、债权人申报材料等,确保清算程序合法;3. 不得擅自分配公司资产,待清算完毕后,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剩余财产;4. 债权人发现公司解散未清算的,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起诉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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